第十二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办法》相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立法的背景情况
国家档案馆是档案事业发展的基础和重要载体。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对国家档案馆管理工作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档案馆职能由传统的“收、管、用”向“五位一体”(档案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利用中心、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电子文件备份中心)的公共服务职能转变,档案工作的领域与对象有了更大范围的拓展与延伸。为此,国家和我省印发了一系列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政策措施,为加强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国家档案馆建设,2007年修订的《云南省档案条例》为国家档案馆建设和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国家档案馆建设和管理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国家档案馆建设与档案事业发展不相适应,建设滞后,有馆无库,馆库不足;二是档案资源建设滞后,馆藏单一、缺乏特色;三是档案信息化建设投入不足、各地发展不平衡;四是国家档案馆的社会教育和服务功能发挥不够;五是档案馆事业经费、人员配备得不到有效保障。
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对国家档案馆建设和管理进行专门立法,虽然档案法律、法规对国家档案馆作出原则性规定,但不能适应国家档案馆发展需要。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规范全省的国家档案馆管理的政府规章,明确国家档案馆建设和管理制度,提高档案工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8条,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国家档案馆的建设
国家档案馆的基础设施建设是确保档案馆功能实现的前提。针对我省国家档案馆建设与档案事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现状,《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档案馆工作的领导,将国家档案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和有关档案馆布局要求设置国家档案馆,明确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档案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国家档案馆的建设纳入城镇规划,依法划拨建设用地,规范建设的责任;明确了国家档案馆的选址、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档案馆建筑应当为独立建筑,禁止改变国家档案馆建筑功能和用途。
(二)关于国家档案馆档案资源建设
档案资源建设是实现档案馆功能的根本保证。《办法》规定了档案收集范围的制定程序,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其他组织档案移交的法定义务;明确了电子档案的法律地位,并对重大活动档案、公务礼品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向社会征集非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以及抢救保护重要、珍贵档案的措施。
(三)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
档案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战略在档案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档案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按照国家要求,《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档案馆信息化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规划;明确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档案信息化标准建设数字档案馆,实现全省数字档案资源共享。
(四)关于国家档案馆的公共服务职能
国家档案馆由于长期受制于传统保密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些负面影响,客观上导致国家档案馆公共服务职能难以得到落实。为此,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办法》着力体现国家档案馆职能的转变和公共服务理念的回归,以发挥国家档案馆服务社会经济和民生相关的公共职能为目的,明确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和政府公开信息查询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国家档案馆查阅、复制或者摘录已开放的档案资料;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家档案馆应当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便利。
(五)关于档案馆工作条件保障
国家档案馆工作经费和人员配备,是国家档案馆事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和必要保障。《办法》结合实际,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国家档案馆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将国家档案馆运行维护经费和档案征集、抢救保护、信息化建设、开发利用及设备购置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