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明年即将开始征收,各地都在研究制定污染征税标准。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云南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应税大气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并根据各省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经过前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我省拟定了《环境保护税云南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提出:2018年按照现行排污费的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1.4元。2019年1月起,适当提高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大气污染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每污染当量3.5元。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即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征收前三项,第一类水污染物征收前五项,其他类水污染物征收前三项。

记者 期俊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