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云南省财政厅把增强省属国有文化企业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以制度促监管,履行好出资人监管职责,引导文化企业建立健全“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了省属国有文化企业的健康平稳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016年5月,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省属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和《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将省属文化企业均定位为公益类企业,在考核体系中引入社会效益指标,明确将社会效益指标分值占比提高至55%-60%,并将社会效益考核细化量化到政治导向、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等具体指标中,充分体现了文化企业必须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要求。

省财政厅积极探索创新,用绩效年薪分配系数来二次调节同一企业中不同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严防苦乐不均或差距过大的现象出现。由于各省属文化企业隶属不同行业,为保证考核公正、公平,在考核指标体系设计时,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特殊性,坚持“一企一策”原则,把“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等部分社会效益指标交由各文化企业结合自身所处行业特点、年度重要项目情况自行设定。

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中,省财政厅建立了省属国有文化企业出资人监管职责清单,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实现“管企业”为主向“服务企业”为主的转变,进一步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营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按照“该放的放到位、该管的严格管”的改革精神,省财政厅优化服务,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一方面依法监管,简政放权,做到了不缺位、不越位;另一方面实行分级管理,放管结合,厘清企业和出资人之间的职责权限。凡法律法规对出资人职责范围内的规定事项,科学管理,决不缺位;对出资人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依法放权、决不越位。

此外,省财政厅还规范了省属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要求省属文化企业通过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清理盘活制度,定期清理盘活各类实物资产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处置,对能通过内部整合、资产置换、对外出售、租赁或转让等多种方式整合的资产,要积极进行内外部整合。对不能通过内外部整合的,要有序清退注销。对低效无效资产,应依法依规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工作,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国有资产,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