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9月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十个涉及旅游纠纷的典型案例,内容涉及旅游合同订立、旅游法律关系确认、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维权方式等方面。

话题

对这些案件的裁判会对我省旅游市场起到怎么样的规范和导向作用?在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如何推动旅游景区和旅行社规范经营行为、改进管理方式、消除旅游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隐患?

“另外付费”旅游项目需考虑人身安全

2015年4月,陈某报名参加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泰国六天游”。在芭提雅金沙岛游玩时,陈某选择参加了自费项目水上降落伞活动。该项目由泰国当地旅游公司运营。在跳伞时,陈某从高空坠落受伤,造成八级伤残。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保山市康怡旅行社对水上降落伞项目进行了介绍和推荐,不属于陈某自由活动期间或其他脱团时间所进行的个人活动。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有义务帮助旅游者明确了解自费项目实施者的资质、安全保障情况等,并有义务作出明确的警示,但该旅行社未举证其履行了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最终判决该旅行社赔偿陈某各项损失38.5万元。

而在另外一个案件中,郭某与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旅行社组织泰国苏梅岛出境游。在苏梅岛旅游期间,由泰国南洋国际假日旅行社接待郭某等人,期间,郭某报名参加了南洋国际假日旅行社组织、另行付费的苏梅岛海上浮潜项目,在海上浮潜时不幸溺亡。其亲属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要求康辉旅行社、南洋国际假日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参与的海上浮潜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旅行社负有比一般旅游活动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采取足够的善意提醒、安全警示措施,在浮潜的过程中,还应当有专业资质的浮潜人员陪同并进行适当照顾和及时救助。根据在案的证据证实,郭某乘坐游船出海浮潜时,没有导游及专业人员同行。因此,旅行社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安全警示和救助义务。综合案件情况,一审法院裁定康辉旅行社、南洋国际假日旅行社对郭某的死亡承担70%的责任,郭某家属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游客在旅游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另外付费”项目,法官介绍,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经旅行社介绍参加由其他经营者经营的自费旅游项目,旅游经营者有义务了解自费项目实施者的资质、安全保障情况等并向旅游者作出明确告知。旅行社和旅游者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后,旅行社即负有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欺诈消费者被判罚三倍赔偿

购物是旅游中经常发生的行为,长期以来,强制购物、虚假销售等行为广为旅游者诟病。去年开始,我省重拳整治旅游乱象,其中一项就是规范旅游购物。各级法院也加大了对旅游购物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高某在旅游途中到昆明市景星珠宝城毓恒珠宝店,以32000元价款购买了“冰翠”手镯一对、戒指一只,后经检验,发现手镯、戒指均为玻璃材质。为此,高某认为毓恒珠宝店以高额价款出售普通玻璃材质首饰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毓恒珠宝店在明知其销售的涉案商品系玻璃制品,却以“冰翠”为名抬高价格出售,诱导高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以高额价款购买涉案商品,构成民事欺诈,法院判决毓恒珠宝店退还原告高某货款32000元,以及96000元损失。

法院打击虚假销售行为,依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但不保护违法违规行为者的非法利益。

方某系丽江云逸旅行社的一名导游,他带游客到李某经营的商店购物消费,双方口头约定购物返点折合3万元给方某。结算时,李某出具一张借款的借条给方某,后双方就还款事项发生争议,方某诉至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借款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旅行社不得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导游和领队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本案虽有商户出具的借条,但真实目的在于非法获取购物回扣,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规避行为,因此,方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旅行社擅自转团属于违约还要担责

王某与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该旅行社组团的赴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7日游活动,交纳5800元团费。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未征得王某同意,转团给昆明欣雅旅行社。之后,王某因乘坐的旅游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与昆明欣雅旅行社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他人系违约行为。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和昆明欣雅旅行社应对王某在旅游期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两个旅行社连带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2.7万元。

法官解释,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旅行社为了降低成本,私下擅自转团的现象并不鲜见。游客在旅游时一定要确认旅行社资质,警惕“被转团”现象发生。

在本次通报的十大典型案例中,除了上述案件,还有逃票进入景区发生意外事故的,有涉及电商平台的旅游者肖像权纠纷的。“这些不同类型案件的公正审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旅游产业加快转型升级。”省高院副院长向凯说。

发挥审判职能重塑旅游形象

近年来,云南围绕旅游二次创业和建设旅游经济强省总目标,全力推进旅游综合改革发展,重拳整治旅游市场盲目扩张、过度开发、宰客欺客等旅游乱象。众所周知,涉及旅游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具有突发性和易扩散性特点,小案件容易造成大影响。整治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依法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必须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人民法院必须担当的司法责任。全省法院系统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做出了不懈努力,先后在各重点景区设立146个旅游巡回审判机构,并通过百度地图上线等方式为游客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向凯表示,下一步,将全面总结各基层法院旅游巡回法庭和旅游巡回审判点建设经验,对旅游案件巡回审判机构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开展有针对性的动态调整,进一步完善旅游案件巡回审判机构的布局和建设。

与此同时,各级法院将突出并发挥巡回审判工作机制的作用,继续有针对性地为旅游纠纷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进一步与辖区内旅游、物价等相关部门联动配合、快速反应,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化解旅游纠纷,形成全面多元的调处合力。

在高标准、高质量审理传统旅游纠纷案件的基础上,法院还将重点对准与旅游相关的上下游产业,诸如劳动人事争议、房屋出售租赁、人身损害赔偿等类案件,开展专题研判和审判指导工作,从前端、中段、末端三个维度关注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拓宽旅游案件审判工作服务和保障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的渠道。

“我们希望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着力化解矛盾纠纷,重点在斩断旅游市场灰色利益链条、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加强导游人员管理、提升景区服务质量等方面树立规则指引和落实权利保障,为游客创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向凯说。

记者尹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