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经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及《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共设条文20条。其中,新增6条,修改13条,删除2条。修订后的《规定》修改完善了代表提出议案的基本要求。要求代表议案应当是属于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以及其他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或者批准的事项,进一步明确了提出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程或者常委会议程的议案,要将关于代表议案的相关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连同议案文本,交由有关机关实施。有关机关要制定实施方案,并向提出议案的代表通报相关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和管理实际变化,《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中出现了个别条款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不适应管理需要的情况。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使地方立法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对上述3件法规进行修改。一是根据上位法对相关法规的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二是根据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对相关法规的部分规定进行了修改。(记者茶志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