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细则》对应急补偿的原则、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通过补偿程序的初步计算,从收到补偿申请到拿到补偿来算,最长或可达到100个工作日。

应急征用补偿

补偿价值

应当与被征用财产在征用期间的使用价值相当,或者因应急征用和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而造成的损失价值相当。

补偿直接损失

仅补偿与应急征用或者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损失和突发事件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

补偿已发生的实际损失

不包括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按照规定应当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部分,不纳入应急补偿范围。《细则》还提出,应急补偿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社会捐赠、慈善募集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统筹安排。

物资内容

《细则》要求,有关部门应做好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的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应急征用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目录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制定相应的应急征用方案。

补偿标准

应急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参照价格主管部门关于物资的征用指导价格,也可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被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提供专业人员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限补偿专业人员的工资、津贴等费用。

补偿程序

1.征用单位(补偿单位)应当自收到应急补偿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2.征用单位(补偿单位)应当在补偿申请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应急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

3.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征用单位提交的应急补偿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4.财政部门收到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的补偿方案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批复征用单位(补偿单位)。

5.征用单位(补偿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应急补偿经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将补偿方案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征用单位(补偿单位)应在补偿方案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偿决定,并书面通知受偿人,同时将补偿资金拨付受偿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7.征用单位(补偿单位)在补偿工作完成后应将补偿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并应同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注:从收到申请到获补偿最长100个工作日

提醒

不配合征用

或构成犯罪

《细则》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急征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服从应急征用决定,不履行应急征用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配合征用单位依法采取的应急征用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则》简介

施行时间:自下发之日起

有效期:5年

征求意见时间:8月10日~16日

反馈邮箱:kmsyjb@163.com

声音

网友:补偿流程太长

律师:建议参照省级执行

细则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以后,不少网民发表了意见,网友@風中的楓表示,大家应该对应急处突中的物资征用表示理解。但就条文内容看,征用程序那么简单,补偿程序怕是要“跑断腿”,比如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就实在是太长。

云南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国亮建议,应特别注意避免与《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发生冲突。比如,书面通知有关受偿人提交申请补偿所需的资料的,《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规定是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而《实施细则》规定的是7个工作日。尽管延长通知时间有利于被通知人,但这一规定违反了上位法,客观上也会延长补偿办理的时间。

名词解释

突发事件: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征用补偿:指依法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因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按照评估或者参照征用时价值依法给予的补偿。(记者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