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明确,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省生态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云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实施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实施的项目。

《办法》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属地备案,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备案机关申请备案。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办法》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有关手续。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省政府要求,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但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

《办法》强调,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在两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项目单位未报送项目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有关信息将会被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