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令自2016年12月12日之日起生效。

  其中,“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涉及“旅行社发票”问题,在以前,旅行社发票一直受到政府机关、党政团体、事业单位的排斥,一旦涉及到“旅行社”名称的发票都认为是到哪里去游览、去度假。现在42号条例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在该条令中第二条,已明确旅行社业主要包括: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其中也明确了旅行社可接受委托,提供以下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据此,记者采访了昆明风光旅游总经理朱伯威,在他看来,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尤其在“旅行社发票”问题上,相当于认同旅行社和其他行业公司一样,为大众提供的服务被政府纳入“采购范畴”,这是一种进步。

  “规范化的管理,让差旅变得更加方便。”朱伯威说,在国外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形成品牌的旅行社一年主要收入的60%不是来自旅游而是旅行,旅行和旅游是有一定的区别。旅行包含了吃、住、行的消费需求。朱伯威介绍:“旅行服务随着经济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广泛,出差、因私出境、商务活动、会议都可以通过旅行社来办理。在德美等这些发达国家,公司出差的吃、住、行等事务都是交予旅行社负责,通过电话就能解决出差过程中的机票、酒店办理等相关事项。”

  另外,云南省旅行社协会赵家骍会长也表示对新措施的认可,旅行社接受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提供服务,这个行为本身被认可,是一件好事。